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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张家口市委出台20条 激励干部担当作为
2019-03-26

      编者按 “为政之要,惟在得人”。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在选人用人上体现讲担当、重担当的鲜明导向,市委近日出台《张家口市激励干部担当干事的规定》,激励广大干部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

  为进一步提高政策知晓度和影响力,更好地推动《规定》贯彻落实,本报对《规定》进行全文刊发,以飨读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政之要,惟在得人”。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着力解决干部队伍中存在的“动力不足不想干、能力不足不会干、担当不足不敢干”等突出问题,不断提升优秀干部比例、扩大中间干部数量,优胜劣汰,在选人用人上体现讲担当、重担当的鲜明导向,激励广大干部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党员干部。

  第二章 重实干凭实绩用干部

  第三条 坚持好干部二十字标准,全面落实省委“三坚持三重用”、市委“五突出”用人导向,坚持事业为上、以事择人、人事相宜,真正把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干部用起来,树立起重实干凭实绩的鲜明用人导向,激励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符合以下5方面情形的,优先提拔使用。

  (一)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学懂、弄通、做实”上取得明显成效,特别是在“做实”上成绩显著的;

  (二)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的中心任务、重点工作,受到上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批示肯定、表彰奖励,在全国有影响、全省有名次、全市排前列的;

  (三)在关键时刻、重大任务、突发性事件等中,不怕风险、敢于担当,豁得出来、冲得上去的;

  (四)在工作中,因敢抓敢管、敢闯敢试而遭遇挫折失误、受到非议的干部,经组织考察确实优秀的;

  (五)其他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符合优先提拔使用情形的。

  第四条 打破隐性台阶,大胆提拔使用干部。对实绩突出、工作优秀的,且符合破格提拔条件的,可破格提拔使用;工作特别优秀、实绩特别突出的,乡科级正职可直接提拔到县区党委副书记、政府常务副职等重要岗位,或市直部门(单位)重要副职岗位;副县处级干部,可直接提拔到县区党政正职、市直部门(单位)正职等正处级领导岗位。

  第五条 合理用好各年龄段干部,对55岁以上年龄段的干部,身体健康、实绩突出、群众认可的,该提拔重用的提拔重用;对综合素质高、发展潜力大、实绩突出的优秀年轻干部,优先大胆使用。

  第六条 推进干部能上能下。根据有关规定,对工作不在状态、庸政懒政怠政、不能胜任现职等干部,加大组织处理力度,该免职的免职、该调整的调整、该降职的降职,使能上能下成为常态,让担当有为者有位、消极无为者失位。

  第三章 容错纠错机制

  第七条 各级党委(党组)对容错纠错工作负主体责任,加强对容错纠错工作的统一领导,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以及相关职能部门为容错纠错的实施主体。

  第八条 容错纠错工作要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遵循依纪依法、坚守底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宽严相济、容纠并举的原则,实行一事一议,对该容的大胆容错,不该容的坚决不容。

  第九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以及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谁负责问责、谁考虑容错”原则,在启动问责程序时,开展容错调查核实,提出初步意见,并提交同级党委(党组)认定。对符合容错条件和情形的,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作出免责、从轻处分、减轻处分的意见;对不符合容错条件和情形的,作出不予容错的认定意见。

  第十条 容错认定结论作出后,由问责的部门,向被问责的单位或干部个人进行书面反馈,并将容错情况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及相应问责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建立完善各项配套制度,推动容错纠错工作落地见效。

  (一)建立沟通会商机制。建立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容错纠错工作沟通会商机制,按照“谁问责,谁牵头”的原则,及时沟通情况,商定容错纠错事宜。

  (二)建立健全纠错机制。坚持有错必纠,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纠正。对已出现的偏差和失误,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举一反三、查漏补缺,建立完善制度机制。

  (三)健全澄清保护机制。建立举报线索快速核查和综合研判机制,及时查清事实、作出结论,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定期公布不实举报的案例,消除负面影响,为干部正名撑腰。坚决查处诬告陷害、恶意炒作行为,对造谣中伤、造成恶劣影响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四)建立追责问责机制。按照容错纠错的规定,应予“容错”的,但追责问责机关不作为、慢作为、不敢担当,未予“容错”的,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五)规范问责机制。严格执行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范问责标准、程序、方式。建立回访机制,加强对被问责干部的后续管理、关心帮助,防止“一问了之”。

  第四章 关心关爱干部机制

  第十二条 落实关心关爱干部措施,努力把广大干部的精气神凝聚到干事创业上来。

  (一)提高干部待遇保障。全面落实国家工资津贴补贴政策、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动态调整机制、地区附加津贴制度,规范公务员奖金制度,保证干部正常福利和合法权益。认真落实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做到职级应提尽提。实行绩效考核奖励差异化分配,拉开奖励档次,避免平均主义。

  (二)加强干部激励表彰。落实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有关规定,建立完善各级党组织“两优一先”表彰机制。组织开展争当“担当作为好干部”、争创“干事创业好班子”等活动,选树“三大历史任务先锋榜”,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引导作用。

  (三)减轻基层干部负担。加强工作统筹,做好督导检查、巡察审计等工作的协调安排、结果互认,减轻基层负担。建立严格的计划管理、总量控制、审核把关制度,减少检查评比达标活动,精简会议文件、报表资料,保证基层干部把精力用在工作落实上。明确基层干部职权和责任,防止上级和职能部门随意将自身工作责任转嫁给基层。

  (四)加大乡镇干部关爱力度。县级财政统筹安排乡镇干部关爱基金,提高乡镇干部的工作补贴标准,对生活有困难的予以适当补助。加大乡镇干部的选拔使用力度,县级领导班子调整,优先考虑具有乡镇党政正职任职经历的干部;县级机关提拔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优先考虑具有3年以上乡镇工作经历的干部。注重从乡镇事业编制人员、优秀村干部、大学生村官中选拔乡镇领导班子成员。

  (五)建立干部关爱机制。经常与干部谈心谈话,了解干部情况、关心干部诉求,解决干部后顾之忧。严格落实定期体检、带薪休假、加班补休等制度,为干部静心学习、安心工作、舒心生活创造条件。新修订的《公务员法》正式施行后,落实好“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不能补休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要求。有计划地选派干部进行专业化培训,到上级机关、发达地区挂职锻炼,提升能力素质。

  第五章 分析研判机制

  第十三条 建立知事识人体系。以事看干部,把敢不敢扛事、愿不愿干事、能不能成事,干部干了什么事、干了多少事、干的事群众认不认可作为根本依据,对干部进行识别研判。

  第十四条 市委组织部负责干部分析研判工作,工作程序如下:

  (一)收集信息。各级组织部门建立与纪检、监察、审计、信访、巡察等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定期沟通重要情况、共享干部信息;建立干部工作业绩事例信息采集上报制度,收集汇总干部创造性开展工作,解决工作难题,分管工作排名等方面情况;建立深入一线识别研判干部制度,在脱贫攻坚、冬奥筹办等重点工作一线考察识别干部,掌握干部信息。每季度收集汇总一次干部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并记入干部实绩档案。

  (二)评价排名。市级党政班子成员及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正职,对市直部门(单位)正职、县区党政正职进行综合排名;市直部门(单位)党组(党委)书记,按照注重实绩、同职类比的思路,对本系统、本行业内涉及的市直部门(单位)、县区分管领导干部分别进行综合评价排名;市直部门(单位)党组(党委)书记,对本单位的其他班子成员及县处级干部进行综合评价排名;县(区)委书记,分别对县(区)党政班子成员、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县(区)直单位正职进行综合排名,都要排出前几名、后几名。每季度,市委组织部梳理汇总综合评价排名情况。

  (三)综合研判。综合干部政治表现、能力水平、工作实绩、工作作风、能力绩效等情况,结合班子运行、班子结构等情况,形成领导班子整体运行情况及干部履职状况综合研判报告。

  第六章 保障落实机制

  第十五条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激励干部担当干事工作领导小组,市委书记任组长,市委“五人小组”其他成员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委组织部,主要负责激励干部担当干事工作的组织实施、具体落实,并及时将领导班子及干部分析研判的情况向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报告。各相关部门(单位)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第十六条 狠抓推进落实。各级党委(党组)加强督查指导,对落实不力或执行走偏的及时纠正,确保各项干部激励措施落实;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解决出现的问题,完善激励干部担当干事的措施。

  第十七条 营造良好氛围。各级党委(党组)要组织各级干部认真学习规定,通过媒体广泛宣传规定,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大力宣传担当作为的先进典型,严肃查处不担当不作为的反面典型,激励干部见贤思齐、奋发有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委负责解释,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具体承担解释工作。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10月9日市委印发的《张家口市激励干部担当干事的暂行规定》(张字〔2017〕17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张家口市重实干凭实绩用干部的具体情形

  1.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学懂、弄通、做实”上取得明显成效,并转化为谋划、推进各项工作的具体思路和措施,在“做实”上成绩显著的;

  2.在冬奥会筹办中,认真落实“四个办奥”“五个着力”的总要求,全面贯彻北京冬奥组委和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高质量完成筹办工作的;带动冰雪运动和冰雪产业发展,在筹办举办冬奥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3.在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工作中,积极推进首都两区建设、“低碳奥运专区”和“低碳城市”建设,成效显著的;造林绿化、资源保护、矿山关闭退出和生态修复等工作,成效显著的;防治大气污染、燃煤锅炉淘汰和清洁能源替代工作扎实,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连续2年受到省级以上部门通报表彰的;

  4.在精准扶贫工作中,坚决执行“六个精准”“五个一批”扶贫政策,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四方联动”扶贫开发新机制,扶贫产业发展良好,工作实绩突出,在全省、全市扶贫工作考核中名列前茅的;

  5.在招商引资工作中,积极引资金、引项目,在全省、全市招商引资考核、项目拉练观摩中名列前茅的;在产业结构调整中,积极抢抓京津冀协同发展机遇,建设坝上国家草原公园和国家牧场,推进当地现代农牧产业融合发展、绿色发展中贡献较大的;积极完成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任务,打造出具有广泛影响力和美誉度的旅游品牌的;

  6.在城乡建设管理工作中,全面完成创城工作任务,群众满意度高的;棚改征收、房屋拆迁等工作中敢负责、推进快,全面完成各项任务的;集中整治“一区四边”“双违”,积极解决土地“批而未供、供而未用”问题,在县城建设三年攻坚行动等阶段性工作中成效显著的;

  7.在综治维稳工作中,认真落实有关政策规定,善于从源头处理信访案件和群体性事件,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的;在国家、省、市重要敏感时期和重大政治活动期间,能够做好信访维稳工作的;坚持“新官理旧账”,敢于直面问题,能够妥善解决项目建设、房地产等信访历史遗留问题的;

  8.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敢于担当负责,在风险防控、遏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受到上级表彰或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考核连续3年被评定为优秀等次的;

  9.在全面深化改革中,按照市委安排部署,推动改革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取得突破性进展的;落实“网上政府网上办、身边政府身边办”等便民利企放管服改革成效显著的;推进各自领域内创新性改革和改革试点,取得显著成效的;

  10.在组织工作中,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认真践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扎实推进干部、组织、人才等各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

  11.在宣传工作中,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扎实有力,落实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思想工作“两个巩固”等扎实到位,成效显著的;

  12.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中,认真落实“两个责任”,持之以恒纠正“四风”,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推动全面从严治党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结果在全市名列前茅的;

  13.其他在推进各项工作中实绩突出、成效显著的;

  14.重实干凭实绩用干部的具体情形,根据全市中心工作、重点任务,实行动态调整。

  附件2

  张家口市予以容错及不予容错的具体情形

  一、予以容错的具体条件及情形

  对有关单位或个人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的失误或偏差进行容错,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党纪党规、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

  2.符合中央大政方针,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精神;

  3.严格执行决策程序和请示报告制度,或符合领导干部临机处置事项范围且事后履行报告程序;

  4.主观上出于公心,没有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等违纪违法行为,符合大多数群众根本利益;

  5.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或挽回、减轻损失和影响;

  6.没有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

  符合上述容错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容错:

  1.在以新发展理念引领高质量发展、推动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中,开拓进取、积极作为,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的;

  2.在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对外开放、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未达到预期效果或出现非重大过失的;

  3.在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承担完成急难险重任务中,因果断决策、主动担责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的;

  4.在化解矛盾纠纷、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过程中,立足维护稳定和整体利益,因勇于触及固有利益、克难碰硬产生一定负面影响的;

  5.在推进重点工作、重点项目中,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完成预期目标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6.在服务企业、服务群众中,为提高效率实施服务机制和模式创新,进行容缺受理,出现一定失误或者偏差的;

  7.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因国家政策调整、上级决策部署发生变化,或者政策界限不明确,受客观条件限制,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的;

  8.在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关心关爱基层干部、激发干部队伍活力等工作中,不拘一格、探索创新,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的;

  9.在推进冬奥会筹办、生态文明建设、脱贫攻坚、项目建设、文明城市创建、新型城镇化建设、美丽乡村建设、产业转型升级、重点领域改革、人才工作、服务民生等重点工作及社会公益事业中,按照“一会三函”精神,因工作需要打破常规、大力推进,出现了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10.在处理解决长期缠访闹访、疑难信访问题中,依据相关法律和政策,努力推进问题化解,已确实做到“四个到位”(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到位)后,仍出现进京、赴省、到市上访和到非接待场所上访,且未发生因信访问题引发个人极端事件或群体性事件的;

  11.在征地拆迁、执法管理等工作中,依法正确履职引发矛盾,但积极化解、未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和炒作的;

  12.其他符合中央大政方针和有关规定精神、应纳入容错情形的。

  二、不予容错的具体情形

  1.违反政治纪律,造成不良政治影响的;

  2.违反廉政纪律,存在以权谋私问题的;

  3.违反组织纪律,擅自越权造成失误错误的;

  4.与中央和省委、市委精神及改革方向背离的;

  5.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严重食药品安全责任事故和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事故的,或因工作失误造成重特大群体事件的;

  6.违背新发展理念,违背科学发展规律,违背干部群众意愿,拍脑门决策,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造成重大资源浪费或恶劣影响的;

  7.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违背民主决策程序的;

  8.对过错失误行为思想认识不到位,在具备纠错条件的情况下,未积极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尽力挽回损失或消除负面影响的;

  9.在被问责或组织提醒后,仍因同一事由重复出现重大失误或过错的;

  10.其他经调查认定不符合容错条件的情形。

(来源:张家口新闻网)